《佛山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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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 24 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功能定位,规范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规划建设,拓宽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空间,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成为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先行先试的有效载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分为功能型与产业型两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应主营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在行业中具有一定专业特色和产业规模,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与产业相适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并达到本办法认定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专业市场等产业载体。
第三条 以分布合理、运行高效、要素集聚、管理科学为目标,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格局。各园区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本地优势产业相结合,做好产业规划,把握产业定位,形成产业特色,并努力推动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实现对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 园区的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按照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年组织一次佛山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申报、命名工作。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申报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及提出推荐。

第五条 申请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应先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园区经营管理主体是在佛山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边界;
(二)园区得到所属行政区的认可或支持,具备享受区级政府产业扶持政策的资格;
(三)园区已经在佛山市电子商务数据统计系统备案登记,并定期报送统计数据和资料,配合市商务局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建筑面积不少于 1 万平方米。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功能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除符合本办法
第五条 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海关部门已进驻;
(二)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产业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除符合本办法
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与配套服务要求,入驻的跨境电商企业园内跨境电商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企业、运营企业及物流、支付、金融、翻译、培训等服务型企业)不少于 30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
(二)园内企业年度进出口总额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跨境农业园区进出口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报管理及认定工作遵循“各级负责、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具备认定条件的园区,按以下程序申报和认定:
(一)园区申报。园区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包括园区申报表、园区登记表、园区数计表、园区申报书等。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实相关申报资料后报请市商务局。
(二)组织评审。市商务局在收到园区申报材料后,按相关程序委托第三方组织评审,由第三方组织在材料评审和实地走访评审基础上出具评审意见。
(三)征求意见。市商务局审核第三方组织提交的评审结果后,征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同时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集社会意见。
(四)正式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意见处理完毕,通过评审后,由市商务局正式公布评审结果,并在政务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公布名单。园区正式认定后由市商务局出具认定通知书。园区须在市电子商务备案登记系统登记并定期在数据统计系统报送经营数据。

 

第三章 冠名机制

 

第九条 园区经认定后,名称冠以“中国(佛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XX 区 XX 园区”字样,具体冠名规则为:

(一)冠名规则:各区获得认定的产业园区,可冠名为“中国(佛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XX 区 XX 园区”。“XX”经相关园区的区政府同意,可优先使用园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也可使用企业商号简称。功能园区也可选择“中国(佛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XX(企业商号)园区”。
(二)园区牌匾材质为不锈钢,规格为(长)60*(宽)40*(厚)1.5cm,名称统一使用“黑体”字体,颜色统一为黑色,字体大小 150 号。园区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背景。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及考核工作。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

第十 一条 市商务局对已认定的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复审制度,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被认定园区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园区上一年度的统计表、建设情况报告(包括园区的建设发展进度、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驻动态情况、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度、创新管理机制等)等复审资料递交市商务局,并抄送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市商务局收到复审资料后,委托评审小组在第一季度内组织审核汇报材料,并以组织园区入驻企业代表座谈、实地回访考察等形式进行复审。
(三)对于复审不通过的园区,由市商务局下达整改通知。整改期限结束后,经审核仍然不达标的,取消园区资格称号,并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政务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公示。
(四)对已经授牌的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如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违规或年度、季度统计数据逾期不报且经督促后仍不上报的,予以摘牌,并暂停其三年申报工作。
(五)已经取消资格称号的园区,不得再以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名义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和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六)对于已认定的园区其经营主体、主导产业、园区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 1 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五章 附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10月 23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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