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 24 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功能定位,规范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规划建设,拓宽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空间,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成为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先行先试的有效载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园区的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按照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年组织一次佛山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申报、命名工作。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申报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及提出推荐。
第三章 冠名机制
第九条 园区经认定后,名称冠以“中国(佛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XX 区 XX 园区”字样,具体冠名规则为: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及考核工作。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
第五章 附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10月 23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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